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和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接受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涉及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教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组织女教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与兄弟院校和校外友好单位妇女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校女教职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北海市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北海市教科文卫体工会联合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六条 校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性主席或女性副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女教职工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在任职期间享受校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可配备1名专职女教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九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教职工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教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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