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功能,科学配置资源,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控全校经济活动的功能。预算方案一经学校批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总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学校下达的各项经费,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
第七条 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等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是预算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组织、指导、审核校内各部门的预算编制,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是二级预算的执行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资产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部门预算由职能部门预算和二级学院预算构成。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主要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学校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辅修费收入、科研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学校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收入。
(三)捐赠收入: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学校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即学校为组织和管理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行政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即学校为了筹集资金和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即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五)资本性支出:即学校为了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设备、仪器、图书等支出。
(六)投资支出:即学校用于对外投资的支出。
(七)债务还本支出:即学校用于偿还各种借款支出。
(八)其他支出:即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支出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预算的收入预算为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做到预算科学合理,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二上二下”流程编制。
“一上”:财务资产处组织召开预算培训会,明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上报部门预算。
“一下”:财务资产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原则、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本年度财力预测情况对各部门“一上”预算方案进行测算、分析、核查,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向校领导报送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并向各职能部门下发年度预算初审结果。
“二上”:各部门根据下发预算初审结果并调整修改后报财务汇总。
“二下”:财务资产处审核汇总“二上”预算,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各类支出必须符合依据、标准、审批权限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政府补助的项目经费支出,专款专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有预算项目需追加预算的,申报部门应当编制追加预算方案,提出追加预算的理由和金额,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按学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二)新增加项目需要安排预算经费,申报部门必须向学校提供项目预算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用途、建设期、预算金额等内容。新增预算金额报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按学校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财务资产处定期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学校分管校领导约谈预算执行较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追责。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求,设置本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各项预算绩效目标,应尽量使用定量指标,不能进行定量设定的,可采用定性指标,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负责对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