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发生的国内公务出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因公临时离开北海市城区以外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北海市所属县及涠洲岛视作出差,到北海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出差,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出差人员选择低于标准上限的交通工具和宾馆。
第五条 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过程中,出差人是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是审批责任人,各自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按培训、学习通知或出差申请单,先审批、后出差。如确实无法事先办理,应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单位负责人,在差旅活动结束回校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北海市城区以外出差乘坐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见下表)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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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列车 |
动车 |
高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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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正高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一等座 |
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二等座 |
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因工作需要,随校级领导出差的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条 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按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折算后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类别限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发生的大巴、机场快线、地铁等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还可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十四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六条 学校派车出差,可凭派车单据实报销,派车期间不发放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出车司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与出差人员一同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住宿费发票(不超过330元)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招生宣传及到北京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按每人每天300元,其他的不分区域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餐费等与差旅费用一起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乘坐地铁、公交车凭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由学校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补助。
(二)举办单位在指定地点统一安排食宿,对要求食宿费用自费的,住宿费需凭承办酒店开具的发票报销,无伙食费票据的一律视会议(培训)费中包含餐费,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短期培训期间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天每人100元标准报销。
(四)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出差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本条规定的住宿和伙食费标准内,学校报销与举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五)会议和培训期间缴纳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凭会议、培训通知及其注明的收费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会议、培训期在15天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每人40元标准报销。如学习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需事前审批,方可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参加企业实践的,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本办法执行,住宿费及补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第八章 自备车公务
第三十条 公务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产生的费用,由出差人和审批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自备车公务出差,以该车辆在出差期间赴目的地的通行费(或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为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上述费用,同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租车外出,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租车费用。租车出差,凭租车协议(合同)、租车发票及费用清单据实报销,租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账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与本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差旅费报销时填制《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会议(培训)通知、出差申请单,会议费、培训费等凭证。
国内机票报销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为网上公司代订的发票须附上具体行程单截图。
住宿费应提供住宿清单,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经费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上予以注明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须有邀请方签章),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出差路途中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2),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因公出差、实习的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遗失及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报销时由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以及提供外出的佐证材料(如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由单位同行人员提供有效证明,经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可报销按规定的标准交通票价。
其它情况票据遗失但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一律不得报销。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和附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并盖有原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阐明遗失原因,并由有关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非因工作需要提前(延长)出差时间的,提前(延长)出差时间的费用由出差人员本人自理。
第四十条 学校聘用非常驻地(北海)的教职员工,经校领导审批据实报销北海至其家庭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车站的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乘坐飞机绕道,交通费一律按已购单程机票价与直线动车票价孰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过部分自理。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因私绕道等理个人原因除外),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12个小时以上(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