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者均应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者;
(三)尚来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学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者;
(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者;
(六)因设备使用、保管和搬运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者。
二、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训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领导批准存放仪器设备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按规定操作,因使用不熟练而造成损坏;
(六)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费。
(一)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四、对于重大事故,需保留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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