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学工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发布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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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明确学生干部的职责,指明干部的努力方向,使对学生干部的教育、考核、奖惩有章可循,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院)团委、学生会、学社联、班委会、团支部及寝室长等各级学生干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及后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学生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思想倾向、严重违纪行为及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的因素和苗头,以保护同学,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第四条 学生干部肩负着对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任务;肩负着带领同学学习、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学习、社会道德、法律及专业知识学习;检查督促同学的学习、劳动、就餐、早操的纪律和秩序,以及教室、宿舍卫生和维护学校的公共财产的任务。
第五条 大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各种知识、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多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学生会干部的具体职责由校学生会章程确定,班委会干部的职责由学校颁发的班委会工作条例确定,学生团干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学校团委组织确定,其它各类学生干部由各职能部门确定。
第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要分别接受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各部门要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素质与要求
第八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实施自我管理的主体力量,是教师与学生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各项工作落实的具体组织者和协调者,他们素质与能力的高低,对整个学生工作的影响极大。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提高认识,端正思想,乐于奉献,勤政为公,高度敬业,不计名利和报酬,努力为学校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 学生干部要充分认识学生在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刻苦勤奋,在学习上起到尖子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行动上应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不违纪,不做消极和庸俗的事情,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要热情,对同学要关心,学生有困难应走在前头,要积极做同学们的勤务兵。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民主的管理和监督意识,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团结同学,顾全大局,个人服从整体,应服从班主任、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热心学生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中要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落实,要积极将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向主管老师和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要正直、诚实、踏实、尊重同学,要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改进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 教育与培养
第十七条 大力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学校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生干部经验交流会。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班主任要经常找学生干部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给他们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支持他们大胆工作,理解他们因工作经验不足造成的工作失误,鼓励他们在实践中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政治进步,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干部,院团组织要对他们的思想及工作表现定期向院党支部汇报,对特别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直接向院党支部推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其先进事迹材料作为入党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考核与鉴定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鉴定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劳动、体美、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取得成绩和不足等,考核要全面、准确、及时,要公正、合理,考核结果要由班委会、团支部和班主任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与鉴定程序如下:首先由学生干部写出个人总结,填写《学生干部学年考核鉴定表》,交主管部门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批,最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鉴定等级依据工作业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鉴定要严格依据有关程序进行,经考核与鉴定,对不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给予如下处理:
(一)如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评选优秀干部:
1.工作拖拉,敷衍了事,不能按期完成工作者;
2.无故不参加有关学生干部会议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3.不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庇护错误行为者。
(二)如有下列情况者,可视为不合格学生干部:
1.不能以身作则遵守学校纪律,有违纪行为者;
2.学习成绩学年中有一门功课考试不合格者;
3.拉帮结派,搞团伙、组织、主动制造矛盾者;
4.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而不出面制止者;
5.同学有困难而不愿意帮助,漠不关心者。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经学年考核鉴定合格,可在学年综合测评中适当加分。
第二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考核,学生干部在任职阶段,工作成绩突出,有能力、有方法、思想进步、学习优良者,可推荐进入上级学生干部组织,但须有正式推荐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与鉴定中,学生干部因工作成绩突出,经全班同学表决通过,班主任同意,可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并有资格被推荐为省、部、局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与鉴定中,对于未起到干部作用、工作不负责任、自私自利、不关心集体和学校发展、不能接受班主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学校和有关部门可随时罢免。
第二十九条 在学年中,学生干部如有下列情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意见而不通过正式渠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煽动或组织学生贴大字报、罢课者;
(二)已知或已出现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因素或苗头不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制止而产生严重后果者;
(三)工作不负责任,因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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