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做到奖勤罚懒、激励上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评选先进、评定各类奖学金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综合考评量化标准
第三条 学生个人量化评分标准根据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综合素质(包含体、美、劳)三方面的内容,分别按30%、50%、20%的比例进行折算,满分为100分,即:学生个人量化综合考评总分=(德育素质评分×30%)+(智育素质评分×50%)+(综合素质评分×20%)。
第一节 德育素质
第四条 学生个人做到如下要求,给基本分60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在60分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
1.获市级以上政府记功、嘉奖一次,加10分(此项限加20分);
2.获学校书面通报表扬一次,加5分(此项限加10分)。
(二)担任学校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1.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正职加7分、副职加6分;
2.校级学生组织下属二级部门负责人正职加6分、副职加5分,校级学生组织下属二级部门学生干部正职负责人加4分、副职加3分;
3.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加5分、副职加4分,下属部门负责人正职加3分、副职加2分;
4.校级学生组织和下属二级部门干事、护旗手、班委、寝室长、校记者团成员、校艺术团成员、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助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加2分;
5.兼任数职的,在最高任职加分的基础上,每兼任一职加1分,兼职限加2分。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加入一社团加1分(此项限加2分),评为优秀社团干部加3分,评为社团积极分子加2分(此项限加2分);参加校院志愿活动经活动主办部门考核评定后加1分,参加市级以上志愿活动加2分,参加学校组织“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加3分,参加校外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加2分;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志愿者加1分;
(四)出满勤(指从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者,每学期加8分;
(五)在党校学习结业者加2分,被批准入党者加4分(在校期间限加一次);
(六)获军训优秀个人加2分,获军训内务奖每位室员加1分;
(七)本学年获得“文明寝室”称号,每位室员加2分;
(八)获得优秀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和优秀寝室长,省加6分、市加4分、学校加3分;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组织内成员每人加分,其中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5分,国家级加7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在60分基础上减分:
(一)受学校处分:学校通报批评减3分、警告减7分,严重警告减9分,记过减11分,留校察看减13分;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如党团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学校组织规定参加的报告会及有关会议或活动等,每次减1分;
(三)团员不按时交团费每月减1分;
(四)旷升旗每次减2分;
(五)无故旷课每节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最多扣25分);
(六)违反宿舍纪律,按以下标准减分:
1.未经宿管部门批准,自行调换房间住宿或不服从宿管部门安排住宿者每次减2分;
2.未经批准,擅自外宿过夜者,每晚减7分;
3.在宿舍乱泼乱扔者,每次减5分;
4.故意破坏宿舍设施,每次减5分;
5.不经宿管部门同意试图随意留宿外人者,每晚减5分;
6.私接电源、网线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耗电设备者,每次减7分;
7.在宿舍、教室或学校内公共场所打牌、起哄酗酒、猜拳、骂人、打架者,每次减7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
第七条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刻苦认真,以全学年各科成绩(不包括体育)平均分为基本分,(考查科目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以90、80、70、60、50分计)。
第八条 以一学年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者,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
(一)必修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加4分,必修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者加5分,必修课程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者加8分;
(二)参加全国、省、市、学校等专业学术比赛并获奖的:
入 选(全国加5分、省加3分、市加2分、学校加1分)
优秀奖(全国加8分、省加4分、市加3分、学校加2分)
三等奖(全国加10分、省加6分、市加4分、学校加3分)
二等奖(全国加15分、省加8分、市加5分、学校加4分)
一等奖(全国加20分、省加10分、市加6分、学校加5分)
(三)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按以下标准加分: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加3分;
2.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加10分;
3.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加15分;
4.取得科技成果,通过地(市)级以上鉴定,或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20分。
(四)在校、二级学院级会上介绍学习经验,一次加3分(此项限加3分);
(五)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加6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加8分,仅限通过当学年加分;
(六)职业技能考试每通过一项加1分,限加5分,仅限通过当学年加分;
(七)留校作品获得收藏证,每个1分,限加5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在基本分基础上减分:
(一)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活动继续进行,情节严重的,一次减1分;
(二)每学期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每科次减5分。
第三节 综合素质
第十条 综合素质包括学生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三个方面的考量,学生个人做到如下要求,给基础分60分: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二)按学校要求完成美育课程,参加各类文艺活动,积极提升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
(三)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参加劳动课。
第十一条 体育方面,符合以下条件,在60分基础上加分:
(一)本学年体育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加4分,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加5分,平均分在90分以上者加8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团体或单项)并获奖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加分:
第六名(全国加5分、省加3分、市加2分、学校加1分)
第五名(全国加5分、省加3分、市加2分、学校加2分)
第四名(全国加8分、省加4分、市加3分、学校加3分)
第三名(全国加10分、省加6分、市加4分、学校加4分)
第二名(全国加15分、省加8分、市加5分、学校加5分)
第一名(全国加20分、省加10分、市加7分、学校加7分)
注:参与赛事组织工作获优秀表彰的按照优秀奖加分。
第十二条 体育方面,按以下标准,在60分基础上减分:
(一)每学期体育课学期成绩不及格,减10分;
(二)无故不参加运动会等学校集体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减3分;
(三)旷早操每次减1分(每学期最多减10分)。
第十三条 美育方面,按以下标准,在60分基础上加分:
(一)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比赛活动:
入 选(国加5分、省加3分、市加2分、学校加1分)
优秀奖(国加8分、省加3分、市加2分、学校加1分)
三等奖(国加10分、省加6分、市加4分、学校加3分)
二等奖(国加15分、省加8分、市加6分、学校加4分)
一等奖(国加20分、省加10分、市加8分、学校加5分)
最佳奖相当于同一级别三等奖,参与文艺活动组织工作获优秀表彰的按照优秀奖加分;
(二)参加文艺表演活动获得表彰,校级表彰加2分,市级表彰加5分,省级加分10分,国家级加15分。
第十四条 劳动教育方面,按以下标准,在60分基础上减分:
(一)每学期劳动课程不及格减10分;
(二)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含大扫除)一次减2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考评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二级学院开展学生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考评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院学生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院学生综合考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考评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班级开展综合考评工作。学生班级应当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小组(5—8人),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综合考评工作,其中,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担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将了解到的学生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记实材料及时交给学生所在院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考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综合考评的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学生综合考评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班级学生综合考评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班级学生综合考评小组应当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登记学生的各项综合考评成绩和总成绩在《班级学生综合考评统计表》后向全体学生公布成绩,学生核查无误后在《班级学生综合考评统计表》签字确认,并将最终考评结果报二级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班上报的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及时向学生公示已审核的各年级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序,设立学生可以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综合考评成绩排序公示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序公示无异议后,班长、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学生综合考评统计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