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量:842
北艺教发〔2021〕3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保障实践教学环节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实践教学仅包含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三条 职责和权限
(一)教务处负责检查实践教学环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实践经费标准制定、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价。
(二)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指导,经费使用审核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三)二级学院负责各实践教学环节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分配及使用
(一)经费标准:艺术类、理工科类专业原则上不低于300元/生/年,文科类专业原则上不低于280元/生/年。
(二)实践教学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实报实销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实践教学经费报销流程及要求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1.使用范围:实验实训教学资料费;实验(实训)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包括购置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材料、原料、各种配件等费用);不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的小型试验教学设备的购置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检修费用;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搬迁等费用。
2.标准:按照实际项目和活动事项开支,不属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计划开展的实验(实训)项目不得编制相应预算费用。
1.使用范围: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发生的交通费、保险费,教师在指导全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校外教师补助费,以及支付实习单位的企业指导费、维护费等。
2.标准:实习按照30元/生开支,省外地区或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适当提高标准。
毕业实习按照200元/生开支,省外地区或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适当提高标准。
1.使用范围: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产生的答辩组织费、校外专家答辩评审费、交通费、住宿费、优秀论文选编印刷费、设计耗材费及实验制作加工费等。
2.标准:答辩组织费、答辩委员会外聘教师酬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优秀论文选编印刷费每个学院每届制作费总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涉及打印图纸、彩色插图可适当提高标准);设计耗材费按照实际项目需要开支;指导教师工作任务量按实际发生计入课酬。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 上一篇: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 下一篇: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