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新冠疫情期间教职工突发体温异常应急处置流程
来源:学校办公室
责编: 孟丹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量:1079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应急处置流程。
一、应急处置流程
(一)发现
1.学校教职工在校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疑似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本人须在第一时间致电学校医务室(电话:6801-210)报告体温、症状、所在位置、所处环境,并在医生的指导下,戴好口罩、远离他人,单独前往学校医务室接受进一步诊断;特殊情况下,确需医生现场处置的,戴好防护口罩原地等待医务室安排医生前往处置。并同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2.学校教职工在校外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疑似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须在第一时间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报告相关情况并请假,不得带病到校上课或上班。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到就近的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断,得到诊断结果后,及时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
3.教职工在上班或上课期间突发体温异常的,相关上班接触人员或授课接触班级需按规定原地等候学校统一安排处置。
4. 若在校内发现他人体温异常,首先做好自我保护,并进行必要提醒,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二)处置
1.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教职工体温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了解并登记发热人员的体温、症状、所在位置、所处环境,并立即向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综合协调组(24小时值班电话:180-7798-9822)报告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协助发热人员前往医务室或医院就诊,并由所属部门指定专人及时跟踪发热人员诊疗情况。
2.若经医院诊断,排除新冠肺炎可能,则解除应急预警,按正常发热病例进行诊疗,康复后方可回校上班。
3.若经医院诊断,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校医务室须第一时间按照《传染病法》有关规定向疾控防疫部门报告,同时向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学校向市疾控中心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并协助卫生疾控部门将发热人员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医学隔离观察。
4.确诊(疑似)人员所在部门、人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调查,摸清密切接触人员名单。
5.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密切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对学校相关场所进行封闭、消毒。
6.在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密切接触者所属部门、人事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紧密配合,将须隔离人员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观察。
7.后勤保障处、医务室、保卫处等部门协同被隔离人员所在部门做好校内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安全保障、心理疏导等工作,直至隔离期结束。
二、职责划分
本流程所指教职工包括在职教职工及家属(各部门临时外聘、自聘人员、外来经营人员、工程施工人员发生体温异常,参照教职工进行应急处置)。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突发体温异常,有疑似传染症状时,只有向学校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权限,没有越级上报和向其它部门报告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