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本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里排名前13%,无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本学年被认定为贫困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首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报送广西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视情况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违者视情况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原相关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