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学工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王雨晴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1464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高校教育改革,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开拓、勇于探索,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在各方面能严格要求自己;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第三条 各科(除选修课外)平均成绩95分(优秀)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7分(优秀),且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年级上排名第一名者有资格申请特等奖学金。

第四条 各科(除选修课外)平均成绩90分(优秀)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良好),且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年级上排名名次为全年级总人数的1%之内,有资格申请一等奖学金。

第五条 各科(除选修课外)平均成绩85分(良好)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良好),且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年级上排名名次为全年级总人数的2%之内,有资格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六条 各科(除选修课外)平均成绩80分(良好)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中等),且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年级上排名名次为全年级总人数的5%之内,有资格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凡受过通报批评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八条 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颁奖后,如果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和发放 

第九条 奖学金分四个等级:

 

等级

奖励金额(元/学年)

特等

5000

一等

3000

二等

2000

三等

1000

第十条 在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根据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的排名及该学年考试成绩分出获奖等级,初拟获奖名单,经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获奖名单后,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奖名单在学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筹备、举办奖学金颁奖大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完成,原则上奖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原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