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来源:设备与信息处 责编: 黎添祥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量:14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教室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等。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分配,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室设施维护、卫生和水电管理。
第三条 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
第四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室的使用
第五条 本校的正常教学使用的教室由教务处在课程安排时直接排定教室。凡课表安排以外的教室使用,都应事先申请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第六条 教室借用的程序、审批权限:
(一)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后补课、因教学需要变更教学场地需借用教室的,须根据《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异动管理规定》(北艺教发〔2021〕65号)到所在二级学院院(部)综合办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办理调课和补课手续,最后确定教室。
(二)各部门、单位举行会议、活动等正常教学之外的活动借用教室的,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由部门、单位的负责老师先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网上申请,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进行确认。
(三)开展学生会、社团等活动需借用教室的,须经活动负责人或负责人所授权的老师审核,由社团负责老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网上申请,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确认。
(四)以下几种情况借用教室需提交《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见附件1)至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
1.如需借用大礼堂、伦理楼107、公德楼107、智慧教室等特殊教室;
2.学校各校级行政部门申请教室。
(五)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二级学院(部)或校团委在审查教室借用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同意开展该类活动的原始文件进行确认,无法提供者,拒绝借用教室。
第七条 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一般应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且应避开有晚自习的教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利用周末或假期举办各类经学校批准的涉及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需同时提供学校审批同意举办的文件后方可借用教室。教室使用单位负责教室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九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六)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开展带有唱歌、跳舞等节目的文艺活动;
(八)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十条 教务处定期应根据学生实际,开放适度的公共教室作为学生的自习教室,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租用)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良好的学习氛围,保持教室安静,不在教室内高声喧哗、打闹嬉戏,教学楼(层)为禁烟区,严禁吸烟。不随意占用教室座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离开教室时应带走自己的书籍及其他物品,以免遗失。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整洁。课前应擦净黑板,不乱扔果皮、杂物、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在墙上、桌上随意刻画、张贴、踩脚印等。
第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教室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和毁坏课桌椅,教室内的教学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搬出室外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对无故损坏者,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应根据教室的使用情况每天做好保洁工作,及时检修教室内的设施(多媒体设备除外);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假期期间,后勤保障处负责对教室内的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修;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对教室中的多媒体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开学后教室及教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
2.申请教室注意事项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