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体育场馆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群众健身活动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的室内体育场馆、室外体育场地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和运动器械,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召开大型会议、举办高水平体育比赛及大型活动。
第四条 使用体育场馆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室内体育场馆管理
室内体育场馆主要包括体育馆、形体室、瑜伽室、新体育馆(在建)等场馆。
第五条 进入室内场馆,须穿软底运动鞋,不准穿高跟鞋和带有铁掌的鞋进入场馆,以免损坏场地。
第六条 进入室内场馆,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场地及时间段活动,按时进出场地。
第七条 不准在场馆内吸烟;不准携带食品进入场馆;不准在馆内乱吐、乱扔东西,不准在馆内乱写乱画。
第八条 入馆人员看管好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严禁触动消防、电器开关,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
第九条 入馆人员须爱护馆内公共设施和运动器械,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如损坏馆内设施,按价赔偿。
第十条 为保证运动安全,患有高血压、癫痫病、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酒后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陪同的除外)须达到运动条件方可进入馆内参加体育活动,如因自身健康原因、使用器械不当、滑倒撞伤等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为保证正常体育教学秩序,上课时间室内场地不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18:30—22:00,周末及节假日8:00—22:00。
第三章 室外体育场地管理
室外体育场地主要包括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场地。
第十二条使用室外体育场地,须爱护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械;严禁使用尖锐器具、重器锤击或敲划地面,须穿运动鞋进入体育场地,塑胶场地一律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或长钉鞋入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场地内吸烟、吐痰、吃带皮、核以及口香糖、泡泡糖等食品;严禁将有机溶剂、油脂、酸碱等化学物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等物品及打火机、火柴等易燃物带入场地;严禁一切机动车和宠物进入场地。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搬移或随意改造场地内的附属设备,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进入场地须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严禁未成年人使用室外相关运动器材,如因自身原因、使用器材不当、滑倒撞伤等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若天气不允许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律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为保证正常体育教学秩序,上课时间部分室外场地不对外开放。开放时间为:6:00--22:0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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