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院校代码:13524)。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邮编:53600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广西教育厅批准的全日制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时间和创新能力强,身心健康的高级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招考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九条 招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的学生,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以及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高职高专院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美术类联考成绩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院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学院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号:6822531)。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9-6801200、6818000,传真:0779-6818002,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电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学院招生网站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除此之外,其他公布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信息,我院将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