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和纪律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管理。
第四条 各党总支要明确1名教工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各党总支要负责做好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党员档案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发展党员要求,材料包括:1.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2.入党申请书;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4.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5.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复印件);6.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7.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8.思想汇报(被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每季度至少1篇);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10.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复印件);11.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12.发展对象人选公示情况登记表;13.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14.个人自传;15.政治审查材料原件及情况报告;16.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证明;17.进行预审的请示;18.党委预审意见;19.入党志愿书;20.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21.审批预备党员的请示;22.党委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批复;23.预备党员转正审查登记表;24.转正申请书;25.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26.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27.审批转为正式党员的请示(或审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28.党委同意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批复(或审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
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22共22类材料,正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28共28类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党员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各基层党组织委派专人进行收集、管理,发展成为正式党员后,各基层党组织将其党员材料档案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并放入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 学生党员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其所在党支部负责收集、管理。学生转正后,正式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设单独的档案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认真执行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九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整理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一条 明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学校党委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2名正式党员同时在场,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非正式党员不能查阅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档案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转递
第十六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需移交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原则上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二)正式党员档案材料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确因情况特殊需本人自带的,需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
(三)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骑缝章;学生党员毕业时,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为学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递手续,并做好党员档案移交工作。
(四)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党员档案转递交接单》(一式两份),经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并签名后,及时将其中一份带回存档。
(五)学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也不准交由学生本人自己取走。
(六)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十七条 接收党员需要对档案进行审查,先由党总支对党员档案进行初审,再提交组织部对党员档案进行复查。组织部应及时复查总支初审的党员档案,并及时通知党总支提取复查合格的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和总支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转入党员档案审查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检查档案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封条是否严实,封印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照材料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无目录表的材料,主要材料,特别是关键材料必须齐全)。
(三)检查入党志愿书是否涂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入党申请书时间与发展批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辨别真伪(介绍信有无骑缝章;介绍信有效期时间是否逾期等等)。
(七)严防私拆档案、材料造假和突击发展党员等情况发生。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第十九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对培养期间调离本校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