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北艺党政联发〔2019〕1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促进校园和谐,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的申诉权力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纪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9人组成。上述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将及时调整组成人员。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协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侵犯其奖惩(金)、工资、福利劳动、休假等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需要以书面形式在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即终止,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事件和理由再次申诉。已向行政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处理;
(三)原处理(处分)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处分)不当的;
4.其他应予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时,委员的意见应予保密;处理决定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时应做笔录,由参与评议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回避决定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校务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处理决定。教职工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