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北艺党〔2019〕3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桂办发〔2017〕44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政治核心、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专家治校、民主管理的办学治理体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保证学校政治安全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工作范畴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员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及任免的重要事项;
(八)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党建工作评优表彰的重要事项;
(十一)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二)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十四)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及有必要列席会议的党委部门负责人列席。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通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第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党委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事先向党委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设秘书一人,人选由党办提出,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会秘书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属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