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党委公文处理细则 (北艺党办〔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委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公文,是学校党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载体,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主管党委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校党委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有关部门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
(九)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用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等部分组成。
(一)学校党委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常规性公文包括:北艺党字、北艺党组字、北艺党宣字、北艺党报字;学校工会发文字号为北艺工会字,加盖工会印章;学校团委发文字号为北艺团字,加盖团委印章;行政与党委联合发文为北艺党政联发字,同时加盖学校党委印章和校章。
(二)公文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
(三)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x x/居右空l字:“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四)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标题文字力求扼要简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1行左空2个字、公文落款之上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字注明“附件:”及序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
(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七)分送、抄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分送、抄送栏左右各空l字,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标识,在“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与机关之间同一单位各部门用顿号隔开,其它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每个层次的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八)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用学校名义行文印发机关统称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为便于分发、登记、存查,应注明公文印数。
(九)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条 涉及内容属综合性的文件,如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稿。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发的文件,应以“北艺党〔20XX〕X号”编号;以学校行政和党委联合印发的决定事项的文件,应以“北艺党政联发〔20XX〕X号”编号;学校党委上报上级部门的文件,应以“北艺党报〔20XX〕X号”编号;学校党委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应以“北艺党办〔20XX〕X号”编号;人事任免文件,应以“北艺党干〔20XX〕X号编号”等。
编号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核稿并签字后,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党委领导或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印发。校对、装订、寄发均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党委各部门对全校发文时,将起草好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稿,送党委办公室审核,经党委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委办公室印发或转发全校。校对、装订和文件内容解释由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党委各部门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报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党支部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党支部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非职权范围的党支部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修改、签发文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要签署全名及时间。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代起草文稿。代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领导同志授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以党委名义行文时,应先行书面请示党委同意。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以及学校的工作实际。
(二)要从学校的角度表述观点,完整、准确地体现学校党委的意图。
(三)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五)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所提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党委的意图;
(四)文种选择是否准确,行文范围是否恰当;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台本条例的规定:
(六)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三条 部门代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审核,并经其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党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党委领导同志个人。未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党委领导同志不予受理,由党委办公室退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核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公文须经学校党委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党委主要领导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部门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未经领导人签发,公文不能生效。
第八章 公文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核稿、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一般程序如下(需同时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党委发文处理签》):
主办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联合发文部门负责人会签→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学校党委领导签发→党委办公室编号→拟稿人校对→文件印制→党委办公室用印、存档(一般业务性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存档)→拟稿部门装订后交党委办公室发出(一般业务性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分发)。
(一)重要公文应由部门负责人主持起草。
(二)送公文审批时,应当同时提供与公文内容有关的、完整的背景材料。各类自制公文均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联系会签、分发等事宜。
(三)须由学校党委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由党委办公室复核后送校领导签发。复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内容、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
(四)会签、核稿要及时。一般情况下,自收到文稿之日起,两天内要会签、复核处理完毕,急件随到随签随核。文稿如复核后经校领导确定不印制的,退回主办部门,如需作较大改动,应当与主办部门有关人员协商或退回主办部门限期修改。
(五)已复核的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有关规定,呈送校领导签发。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党委上行文,分别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根据情况,也可在签发之前,先由分管校领导会签。须经而未经校领导签发的公文一律不得下发或上报。部分公文根据校领导授权或学校有关会议的决定,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也可签发。凡经领导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疑义,可向签发人提出自己的意见,经签发人同意后才能更改。
(六)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用“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以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共同行文,用“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版头;以校团委名义行文,用“共青团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
(七)党委办公室在正式印制公文之前,应当履行主办部门校对和签字认可的程序。经校对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的公文,应当凭主办部门原文稿在党委办公室用印,由主办部门印发。发文时,应当签收登记。公文按发文程序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原文稿和两份正式印制件交党办归档。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归档。部门行文,尤其是使用部门发文字号的行文,也应当做好归档和备查工作。
(九)经过批准在校园网上公布的公文视为公文内容发布,其下载打印文本或复制文本不作正式文件使用。
第九章 公文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收文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收文要使用统一的登记簿进行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根据文件内容,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然后呈有关领导批示。
(四)请办。需办理的公文,有关领导提出办理要求,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
(五)分发。党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批)公文。在专人负责前提下,传阅(批)公文的一般顺序是,传阅公文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传递文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领导人收到公文要及时阅批,除特殊情况外,公文不得在领导人之间横穿。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 催办。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催办贯穿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秘密文件,未经文件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更不得擅自翻印、复印、转载、汇编。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涉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第三十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保存、横传。
第三十一条 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字手续,用后要及时退还。借用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
第三十二条 阅读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暂存使用的文件,用后要随时入柜加锁。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应按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上级文件一年后清退。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归档办理完毕,应当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公文定稿、正本、会签稿和重要修改稿等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二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起施行。本办法未列事项,可参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