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按劳分配和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加强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严明校纪,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有秩序、高效率地运转,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纪律
(一)教职工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二)教职工对工作应尽职尽责,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无故离岗,擅离职守。对于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者,部门负责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不改正者,按旷工处理。
(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来校上班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须先作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附情况说明。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或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
(五)非坐班制教职工除按时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外,必须按时参加学校、部门安排的各项业务和学习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的按旷工处理。非坐班制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离开北海的须向所在部门说明,非工作原因需要离开北海的须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各部门须对非坐班制教职工的业务和学习活动严格考勤。
(六)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考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考勤异常情况进行监督。
二、上班时间规定
(一)行政坐班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有教学任务的教师按学生作息时间表安排好授课时间。
三、教职工考勤工作规定
(一)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
(二)专任教师一般不实行坐班制,兼职行政人员和辅导员等除外。
(三)考勤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考勤等相关具体事宜。考勤内容分为:1.出勤;2.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3.迟到、早退;4.旷工;5.加班。
(四)考勤员于每月25日左右(遇法定节日提前),具体以人事处当月通知为准,各部门按要求填写当月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月考勤统计表》(附件2),纸质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交人事处存档备查,电子版考勤记录同时发人事处邮箱beiyirs@163.com,财务部门依此核发当月工资。如各部门每月不能按时完成此项工作,要追究考勤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教职工请假手续及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需到人事处或本部门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请假单》(附件1),详细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长等。
(二)教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请假的,其试用期相应顺延。
1.事假
因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应再请假处理私事。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原则上每人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且须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教职工因事请假的,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备人事处;中层干部请假的,经处室或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由学校分管(联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并报备人事处;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或书记审批。
(2)任课教师需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辅导员需到学工处办理工作交接审批手续,并在请假单填写相应意见。
(3)教职工请事假必须在部门领导能安排好顶班或工作的前提下才能批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因旷工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2.病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请病假(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及医生诊断)。
(1)病假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事假一致。
(2)因公在外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须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3)部门领导在批假前要妥善安排好请病假教职工岗位的工作。对极个别传染性较强或治愈时间不确定的病种,学校将视实际情况另作处理。
(4)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应向学校提交长期病假申请报告。
3.婚假
(1)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为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本校适婚教职工尽量把婚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如婚事确需安排在工作日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按权限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
4.产假
(1)女教职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般产假为148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提交假条时需附医院的诊断证明)
(3)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再顺延。
(4)教职工请产假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医院证明报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产假手续。
5.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抚养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如探亲假或寒暑假期间处理丧事的,不另批丧假。
(2)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6.探亲假
教职工应利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探望亲人。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安排探亲假。
(三)以上假期的计算方法是: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有薪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事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
(四)教职工无论请何类假,均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审批后的请假单(附件1)人事处留存联须交人事处备查,所在部门留留存联,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人事处销假并做好登记。如因故需要续假者,按相应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除病假外,续假均按事假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回校后应及时补假。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五、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一)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已过,未到岗者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擅自离岗者为早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每一个课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监考迟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监考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学校规定教职工应参加的集体业务活动、全校教职工会议、值班、政治学习未经请假批准缺席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3.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超假不归的。
5.请假理由经查明纯属编造,与事实不符的。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未到指定岗位上班的。
7.迟到、早退累加达四次记旷工半天。
六、加班的规定
(一)教职工确实工作因任务紧急需要加班的,学校给予补休或加班补贴。
(二)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的,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七、考勤结果处理规定
考勤是考察教职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和发放薪资的主要依据,教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含基础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及补贴等)。
(一)事假
事假每请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
(二)病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期间的基础工资。
2.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
3.凡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学校可责令其改正或回校工作,拒不服从的,学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四)旷工
1.教职工每旷工半天扣发本人当月基础工资的5%;旷工1-4天的按每天扣发当月基础工资的10%累计;当月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月的工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一年内旷工累积达10天及以上者,除按上条规定扣发工资外,再扣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达20天的,学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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