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来源:人事处 责编: 黄侃明 作者: 屈志鑫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量:101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学校专家、教授的学术示范、领军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使其尽快提高专业学科学术水平和教育科学学术水平及教学能力,适应教学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对象及时间

新进入我校的青年教师。指导时间一般为1-3年。

二、导师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和科研能力。

(五)具备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导师职责

(一)传授良好师德师风。引导青年教师热爱本职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帮助青年教师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时了解掌握青年教师的工作、生活、心理等情况,倾听青年教师的诉求和意见,帮助协调青年教师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引导非党员青年教师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传承学校特色文化理念。以身作则,给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青年教师尽快熟悉了解学校的特色文化和办学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践行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青年教师成为学校文化和事业的传承人。

(三)帮助青年教师顺利完成角色转变。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成才,指导青年教师根据自身情况科学规划个人职业生涯,尽快完成由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帮助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在入职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指导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取得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取得中级职称。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帮助、指导承担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熟悉掌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要求;深入青年教师课堂听课,详细了解青年教师教与学的情况,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每学年听课次数不少于16学时;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指导青年教师增强科研能力。指导、帮助青年教师积极申报课题和参加科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的科研意识,不断提高科研水平。督促指导青年教师每年至少独立撰写并发表1篇研究论文,增强青年教师的写作能力。

(六)帮助青年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学习提升计划,给青年教师提供阅读书籍清单,定期开展读书交流会,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学术等方面的咨询,提高青年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本领。

四、导师的配备管理与考核

(一)青年教师导师可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岗位实际,分为成长导师或者课程导师。成长导师主要关注青年教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生活等,课程导师主要关注青年教师的教学及科研能力提升。

(二)青年教师导师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拔推荐。参加选拔的导师须填写青年教师导师推荐表,导师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导师的专业方向和工作岗位等情况匹配青年教师报送人事处,学校批准后统一下文并颁发青年教师导师聘书。

(四)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五)青年教师导师由其所在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各部门要定期对青年教师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指导期满进行考核并报人事处。

五、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

(二)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教学科研基本技能,认真完成指导计划内容。在指导期内至少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科研论文一篇,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三)定期就个人思想、工作和业务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与导师沟通。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按要求接受指导与考核,未经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或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课程主讲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可进行二次培养。经过两次培养,考核结果均不合格的青年教师,须转到其他工作岗位。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